近年,各地非法集资活动时有发生,给投资者带来非常大损失。昨日,从市公安局获悉,随着打击力度加大和群众辨别能力增强,非法集资活动从“地上”转入“地下”,从利用担保公司、公司等单一的地方类金融企业非法吸收社会资金,发展到利用地产销售、黄金珠宝销售、会计服务、矿业、商贸、网络理财、文化传播等多种名目非法吸收社会资金。
今年3月,王女士听说将钱放在我市某黄金珠宝公司利息很高,便动了投资念头。“黄金珠宝公司员工让我以购买金条的方式,把钱放在他们公司,月利率2%,合同到期返还本金。”王女士说,她于今年3月和5月分别签了2份10万元的购买金条合同。
王女士说,合同签订后,该公司没有给她相应价值的黄金,而是以支付“违约金”(即月利息)来推迟交付黄金的时间。刚开始,王女士还能按时拿到“违约金”。今年9月,当她想将本金取走时,却遭到拒绝,这时她发觉可能被骗了。
10月底,我市警方陆续接到关于该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报警,经初步调查,发现该公司自2012年成立至今,在市区开有11个分店,还开设地产子公司、铝矿、科技子公司等企业,除黄金珠宝店外,均无实体经营行为。警方于11月12日成立专案组,目前已抓获2名犯罪嫌疑人。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相关负责人吉喆介绍,非法集资开始从“地上”转入“地下”,通过开设黄金、珠宝、基金、商贸等企业,吸引群众购买金条、珠宝等,再以很多理由拒绝将产品支付给群众,以签订理财合同,合同到期后赔付违约金的形式,按月利率1.5%到2%支付利息。
民警表示,非法集资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法律明令禁止投资担保公司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活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的人自行承担。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允许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吉喆说,不一样的非法集资者都是以高息为诱饵集资后,转移、非法占有或挥霍,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支付高息,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很难收回资金。
据介绍,实体经济的年盈利一般不超过10%,而银行打理财产的产品年盈利基本只是略高于银行存款利息。如果有企业或个人许诺的年收益率过高,很可能是骗人的。
警方提醒市民,在理财时,要树立科学投资理念,拒绝高息诱惑,不要轻信“天上掉馅饼”,多向金融、工商、工信、公安等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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