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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旧施工合同文本最全对比发布住建部2017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来源:江南菠菜    发布时间:2024-01-09 19:01:25

  原标题:重磅新旧施工合同文本最全对比发布,住建部2017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017年10月30日,住建部公布了2017版《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简称“2017版合同文本”)。与2013年《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简称“2013版合同文本”)相比,2017版合同文本主要是针对“缺陷责任“与”质量保证金”两项内容做了修改,具体修改见附件《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

  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由“实际竣工日期起”,修改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2、增加规定“因承包人问题造成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3、将“因发包人问题造成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完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修改为“因发包人问题造成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完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实际上,将此种情况下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向后推了90天。

  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了关于“缺陷责任的详细的细节内容”的描述,即第15.2.2项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问题导致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相应的责任。”

  3、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如下内容,“由他人问题导致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关于质量保证金,2017合同文本在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第15.3.2目和第15.3.3目进行了以下修改:

  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即履约担保和质量保证金不能同时使用。

  2、2017版合同文本将质量保证金的额度从“不允许超出结算合同价格的5%”,修改为“不允许超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减轻了承包人的负担。

  3、2017版合同文本明确了如果发包人扣留的是质量保证金,则“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做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的修改总体上加重了承包人的责任,实际上延长了承包人承担缺陷责任期限,对此承包人应当特别注意。

  2、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规定,则整体上减轻了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因而该部分的修改对于承包人较为有利,业主对此应当特别注意。

  3、关于缺陷责任的详细的细节内容的修改,只是细化和明确了原来不明确的内容,能够尽可能的防止因理解不一致产生的分歧,并没有明显加重哪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对于当事人双方都有好处。

  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问题造成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

  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问题造成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

  因发包人问题造成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完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问题造成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问题导致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

  由他人问题导致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做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中央企业: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现印发给你们。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同时废止。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每月举办(GF—2017—0201)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应用培训班,12月济南、北京、杭州、武汉等城市,,注明:本段文字不属于(GF—2017—0201)正文内容)。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由于附件内容过多,请添加微信号653278912索取新版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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